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1號
原 告 柯由美
原 告 三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政中
原告與
被告胡興源、胡克臣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