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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昆茂 原   告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原告與被告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蔡子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20,500 元,應徵裁判費40,897元,訴之聲明第 二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 收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43,897元(40897 元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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