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李昆茂
原 告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
原告與
被告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蔡子良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20,500 元,應徵裁判費40,897元,訴之聲明第
二項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
收裁判費3,000 元,是
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43,897元(40897 元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