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陳碩彥即穎合板五金企業行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福居
原告與
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
債權關係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0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