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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蔡有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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