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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謝榮輝 被   告 康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重均 被   告 鉦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間並無相互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因此,原告第1 項聲明為新台幣( 下同)100 萬元,第2 項則為請求移轉本件433 、434 、435 、 436 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房屋 之所有權(卷33頁),其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120,200 元(卷38 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20,200 元(1,000,000 元+120,200 元=1,120,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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