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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優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戴敬哲律師 被   告 水明漾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濃 被   告 李慕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 市○○區○○路○○○ 巷○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 1 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257,100 元,揆諸前引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7,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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