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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陳文雄 原告與被告香傳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4,2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屬 非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 3,000 元,是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 項之規定,本件裁判費為 13,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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