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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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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和順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亦律師 被   告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聖聰 人 原告與被告玉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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