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素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橋孚企業有限公司、莊文娟及謝希聖間請
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4 月16日民事上
訴狀
所載,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下
同)63,87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