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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和解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橋孚企業有限公司、莊文娟及謝希聖間請 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2 年4 月16日民事上 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 同)63,87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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