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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鄭榮庚即益泰汽車材料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添綺 人 被   告 余添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正國為被告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 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及第178 條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件被告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中變更法定代理 人為魏正國,此有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 37 至 39 頁),然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魏正國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 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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