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鄭榮庚即益泰汽車材料
訴訟
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
被 告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添綺
人
被 告 余添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正國為被告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承受
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
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
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及第178
條規定
綦詳。
二、
經查本件被告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中變更法定代理
人為魏正國,此有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
稽(見本院卷第 37 至 39 頁),然被告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本院
爰依職權裁定命魏正國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
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