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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鄭榮庚即益泰汽車材料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國 被   告 余添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余添綺」之記載,應 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魏正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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