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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佳鴻水產(越南)有限公司GALLANT OCEAN(VIETNAM)        CO.,LTD 法定代理人 Ho Shan Tien(何山田)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其明細 表所列收款金額之憑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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