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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23號 原   告 佳鴻水產(越南)有限公司GALLANT OCEAN(VIETNAM)        CO.,LTD 法定代理人 Ho Shan Tien(何山田)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張堯程律師 被   告 珍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道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叁拾萬零捌佰壹拾捌點陸捌元」記 載,應更正為「叁萬零捌佰壹拾捌點陸捌元」;當事人欄之原告 訴訟代理人應增加複代理人蔡千卉律師、張堯程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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