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6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龔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9年6 月23日以其所有車牌號 碼0000-00 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伊投保竊盜險 新臺幣(下同)693,000 元(含竊盜代步費、竊盜免折舊, 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保費共計4,450 元,兩造於系爭保 險契約第13條第1 項並約定系爭車輛被竊而將來尋回後,被 告得將系爭車輛收回,並應無條件退還全部賠償金。嗣系爭 車輛於99年10月28日上午11時50分在高雄市○○區○○○路 與京吉路路口遭竊,被告隨即於99年10月29日下午4 時7 分 向伊辦理出險手續繳回註銷牌照登記書並簽立同意書,伊乃 於100 年3 月30日分別將30,000元、623,700 元匯入被告及 系爭車輛辦理抵押之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詎被告 於100 年6 月8 日經警方通知該車已經尋獲並於該日16時1 分向警方領回後,即逕於100 年6 月9 日將系爭車輛以490, 000 元之代價出售予位於高雄市○○區○○路○○○ 號之中美 國際聯合有限公司,卻未依系爭保險契約返還已領取之保險 金。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53,70 0 元,及自101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保單資料、同意書、車險理賠計算書、汽車賠款同意書、 受款人電匯同意書、賠款滿意書、存證信函、系爭保險契約 書為證(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13頁、第53頁至第59頁),經 核上揭文書所載保險賠償金額、系爭車輛尋回後續處理等約 定內容,俱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為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本件系爭車輛雖於出險後,經被告依系爭保險契約書 第11條之規定出具同意書將系爭車輛之一切權益讓予原告而 於斯時由原告取得系爭車輛之所有權,然兩造亦於系爭保險 契約第13條另以明文約定「失竊車輛尋回之處理」方式,授 權被告得於系爭車輛尋回後任意決定是否將系爭車輛取回( 僅係應於取回之同時退還全額保險金),則被告既於100 年 6 月8 日經警方通知系爭車輛已尋獲後,當日領回系爭車輛 ,並於翌日即將系爭車輛出售予中美國際聯合有限公司,則 被告顯係有將系爭車輛收回之真意,始會以自己之名義再次 處分系爭車輛,則被告於處分系爭車輛之際顯已依系爭保險 契約第13條之約定行使其領回系爭車輛之權利,堪予認定( 至被告為何選擇於系爭車輛尋回後將該車領回,甚或是於領 回後為如何之處分,此均係被告自行衡酌該車之價值、折舊 之損失及嗣後應承擔之返還義務等情綜合而為判斷,併此敘 明)。而系爭保險契約第13條第1 項既明定「被保險汽車( 系爭車輛)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賠付後經尋獲者 ,被保險人得於知悉後七日內領回被保險汽車並退還原領之 賠償金額」,從而,原告於被告行使其權利領回系爭車輛之 後,依兩造所簽定之系爭保險契約書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 主張被告既已於系爭車輛尋回後將系爭車輛領回轉售他人, 自應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返還其所請領之全部保險金,請 求被告退還653,700 元及自101 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