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信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天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胥榮
上列
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則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113,07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8,132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
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