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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傳和       進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淑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陳美能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58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 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狀未具上 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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