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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駿基企業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桂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金棟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通常訴訟事件 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 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同 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求被告給付原告389595元及其法定遲延 利息,並刊登道歉啟事,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 告於101 年4 月10日具狀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8595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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