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駿基企業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阿桂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律師
李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金棟
被 告 大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田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通常訴訟事件
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
7 條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
將該通常訴訟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同
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求被告給付原告389595元及其法定
遲延
利息,並刊登道歉啟事,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
告於101 年4 月10日具狀減縮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88595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依簡易程序
繼續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