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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洲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2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呂坤土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5,65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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