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亞洲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24樓之1
法定
代理人 呂坤土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港引水人辦事處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5,654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