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邱侯玉蘭
訴訟
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被 告 劉建堂即田原自行車出租店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被 告 東來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西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