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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侯玉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建堂即田原自行車出租店       東來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秀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8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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