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侯玉蘭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建堂即田原自行車出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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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之
法定
代理人 李秀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8 月8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1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