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春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議會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
)13,71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