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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議會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 )13,71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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