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七加一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士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得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60,000 元,
應繳
裁判費32,091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