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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9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林志親       李沛玲       張廷榕 被   告 新和順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綾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本件尚有下列程序及事項未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請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為補正,否則本件起訴程 序似有欠缺: 一、本件雖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規定,毋庸對債務人旻豐有限 公司(下稱旻豐公司)與本件被告一同起訴,仍應向債務 人旻豐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而本件上開程序似有欠缺。 二、旻豐公司負責人張國邦到庭為證述時,曾就本件原告請求之 標的即旻豐公司對被告之買賣價金債權,為否認之意思,為 使判決既判力效力及於旻豐公司,並達紛爭一次解決等目的 ,原告並不得將旻豐公司一同追加為被告,亦請就此表示 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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