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9號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
代理人 吳英世
訴訟代理人 林志親
李沛玲
張廷榕
被 告 新和順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綾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
本件尚有下列程序及事項未明,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請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就下列事項為補正,否則本件起訴程
序似有欠缺:
一、本件雖依
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規定,毋庸對
債務人旻豐有限
公司(下稱旻豐公司)與本件被告一同起訴,
惟仍應向債務
人旻豐有限公司為
訴訟告知,而本件
上開程序似有欠缺。
二、旻豐公司負責人張國邦到庭為證述時,曾就本件原告請求之
標的即旻豐公司對被告之買賣價金債權,為否認之意思,為
使判決
既判力效力及於旻豐公司,並達紛爭一次解決等目的
,原告並
非不得將旻豐公司一同追加為被告,亦請就此表示
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