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和順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綾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210,775 元,應繳
裁判費為34,467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