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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85號 原   告 楊娟哲 訴訟代理人 羅敬業 被   告 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瑛 被   告 郁勝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閎 訴訟代理人 張祐銨 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係公園音樂會大廈一樓住戶,而坐落 高○○○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59號房屋)為原告所 有。惟系爭59號房屋之廁所於民國98年11月突然冒出污水, 堵塞原因係因地下室公共排水管堵塞所造成,經公園音樂會 大廈住戶大會(下稱住戶大會)請沈政宏鑑定結果亦發現堵 塞管為公共排水管,既為公共排水管堵塞,非一樓所專用, 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條第2 項負責修繕,惟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 理委員會反應均置之不理,遂自行修繕並支出修繕費用新台 幣(下同)7,500 元(下稱系爭修繕費用),而被告公園音 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受有系爭修繕費用之利益,並因無法律 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自應返還原告。㈡被告公園音樂會 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被告郁勝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在系爭59號 房屋旁,本屬供公眾通行之空地(地號為高雄市○○區○○ 段1403 -1 ,下稱系爭空地)放置垃圾桶及廚餘容器,供人 丟棄垃圾、廚餘等廢棄物品,違反該空地僅供人通行之目的 ,是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在上開空地上放置垃圾 桶、廚餘回收容器之行為,已違反空地之使用目的,除有礙 觀瞻外,因該場所因放垃圾桶、廚餘容器,供人丟棄垃圾及 廚餘等廢棄物品,造成臭氣四溢,影響原告所有上開房屋之 環境衛生至巨。況公園音樂會大廈地下室亦可放置垃圾及廚 餘桶,不僅不妨礙汽車之通行,且不會造成任何住戶不利, 詎被告捨此不為,造成原告之不利,是被告辯稱除其上開設 施之位置外,已無其他更適當之場所云云,並非實在。是被 告在系爭空地上放置垃圾桶、廚餘容器,供人丟棄垃圾、廚 餘之行為,即屬妨害該土地所有權之行為,原告自得依民法 第767 條、第821 條規定,訴請被告將上開垃圾桶、廚餘容 器移除。是此,原告為此依民法第179 條、公寓大廈管理第 10條第2 項及民法第767 條、第821 條,聲明:㈠被告公園 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7,5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 所示A 所示部分面積1.87平方公尺及B 部分面積0.39平方公 尺之垃圾箱及廚餘桶清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它共有 人。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則以: ⒈原告已將系爭59號房屋出租第三人經營萊萱髮廊多年,而系 爭房屋廁所分別於98年5 月間及同年12月間均發生堵塞,惟 堵塞原因均係大樓一樓店面三戶即59號至高雄市○○區○○ 街○○號之房屋之專用排水管堵塞,非公共排水管。又被告公 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於98年5 月,在系爭59號房屋廁所 內通管取出頭髮後,即當面告知該承租戶堵塞原因為頭髮, 但原告卻拒絕給付修繕費。系爭59號房屋廁所於同年12月再 次發生堵塞情事,阻塞物仍為頭髮,而依原告所提附件收據 記載:「店面59至63號浴室排水管阻塞且通至地下室排水管 管道連通總管處阻塞」,顯見並非總管處阻塞,是系爭修繕 費用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 ⒉系爭垃圾箱及廚餘箱之設置位置係該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於97 年12月30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調 查,採多數決之決定。嗣後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 亦未接獲原告書面提出異議,惟目前因大樓鐵門造景關係, 無法往內移置,亦無其他處所可以置放,故原告主張,實無 理由等語為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郁勝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則以: 其係受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委託,而在系爭空地 上設置垃圾箱及廚餘箱。而垃圾箱每日均會清運,而廚餘箱 設置有冷藏設備,且住戶須使用磁卡始得使用,一般人不得 使用,並無原告所稱臭氣四溢之情。況系爭大樓地下室有高 度限制,清運車無法進入地下室清運垃圾,且地下室空氣不 流通,更易造成惡臭等語,故原告主張,實無理由等語為辯 ,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為公園音樂會大廈一樓住戶,其所有系爭59號房屋已出 租第三人經營萊萱髮廊。 ㈡系爭垃圾箱及廚餘箱放置於系爭59號房屋側門內外二旁。 ㈢原告支付排水管修繕費用7,500元。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得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或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排水管修繕費用 7,500 元? ㈡原告請求被告移置系爭垃圾箱及廚餘箱,返還系爭土地予原 告及其它共有人是否有理? 五、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得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或民法第179 條之規定 ,請求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排水管修繕費用 7,500 元? 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 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9款 規定,公寓大廈之管委會權責,乃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 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本身僅為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其 行為即為區分所有人之行為,苟其行為致他人於損害,自應 由區分所有人負侵權行為或其他之法定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8年臺上字第57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公園音樂 會大廈管理委員會,其本身僅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 構,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 人能力,但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原告自無權對於其主 張不當得利。 ⒉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 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公寓 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原 則上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 比例分擔之。查,原告及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對 阻塞之水管是系爭大樓一樓店面共同使用之排水管乙節並不 爭執,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雖原告主張一樓店面排水管堵 塞之原因係系爭大廈公共大排水管堵塞所致等語,惟其就此 有利之事實,迄今並未舉證證明,是其主張是否為真,實有 可疑。況上述排水管係因頭髮堆積而堵塞,業據被告公園音 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現場照片為證,而原告將其所有系 爭59號房屋出租予髮廊店使用多年,衡情,髮廊店本較一般 住家容易發生頭髮堵塞水管之情,則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 理委員會抗辯一樓店面排水管堵塞之原因係因頭髮堵塞,而 屬可歸責原告等語,應可採信。是此,既然上述一樓店面共 用排水管堵塞之原因可歸責原告,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10條第2 項請求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修 繕費用7,500 元,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請求被告移置系爭垃圾箱及廚餘箱是否有理? ⒈按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 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 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 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793 條所著有 明文。查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委請被告郁勝環保股 份有限公司放置垃圾箱及廚餘箱在系爭空地等情,為兩造所 不爭執。而系爭空地屬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而依其設置目 的除為全體社區住戶出入通行使用外,尚有採光、排水、衛 生、觀瞻、緊急避難、救災等功能,均與公園音樂會大廈具 有不可分割之關係,則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就此 共用部分應負清潔、維護之責,且不得使此共用部分排放惡 臭物質,影響鄰近住家之生活衛生及安寧。 ⒉次查,原告主張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在系爭空地 上放置垃圾箱及廚餘箱作為全體住戶丟置垃圾、廚餘等廢棄 物使用,嚴重影響大樓出入,且該場所因放垃圾桶、廚餘容 器,供人丟棄垃圾及廚餘等廢棄物品,造成臭氣四溢,影響 原告所有系爭59號房屋之環境衛生至巨等語。惟經本院於10 1 年4 月2 日會同兩造前往現場履勘,系爭垃圾箱及廚餘箱 係放置系爭大廈後方右側側門左右,而大廈住戶可從左側側 門通行,且中間大門亦可開放通行使用,又垃圾箱及廚餘箱 周圍並無異味傳出,打開垃圾箱後,並無蚊蟲跑出等情,此 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及照片附卷可參。是原告主張被告使用 系爭空地,放置垃圾桶及廚餘箱,供人丟棄垃圾及廚餘等廢 棄物品,造成該場所蚊蟲雲集、臭氣四溢,影響原告所有系 爭59號房屋之居家環境衛生至巨,顯有違系爭空地之設置目 的及通常使用方式等語,與事實不符,要屬無據。 ⒊至原告主張該大廈地下室3 樓可供擺放垃圾箱及廚餘箱等語 。經本院於101 年4 月2 日會同兩造前往現場履勘,查悉公 園音樂會大廈共12棟建物,有地下室連通,惟地下室有車輛 高度限制,清運車並無法進入地下室清運垃圾等情,業據被 告郁勝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系爭大廈地下道車道高度限制 照片、清運車規格表等資料提出為證,且倘清運車進入地下 室清運垃圾,亦恐礙地下室車輛之通行便利,況地下室空氣 本較不易流通,更容易造成臭味及病媒蚊滋生,則原告主張 被告尚可利用地下室之適當閒置空間放置垃圾桶及廚餘桶, 作為處理社區垃圾、廚餘場所,亦無理由。是被告上述抗辯 ,自有理由。 ⒋綜上,本件被告在系爭空地上設置垃圾箱及廚餘箱,並未違 反原先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之方法,原告基於所有權人為共 有人全體之利益,請求被告將系爭空地上如附圖所示A 所示 部分面積1.87平方公尺及B 部分面積0.39平方公尺之垃圾箱 及廚餘桶清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告及其它共有人,於法尚 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系爭59號房屋排水管堵塞原因係可歸責予原告, 原告自不得向被告公園音樂會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支付該筆 修繕費用;又被告在系爭空地上設置垃圾箱及廚餘箱並未違 反該空地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式,且該大廈之地下室並不 適合擺放垃圾箱及廚餘箱,則原告請求被告移除垃圾箱及廚 餘箱,並將系爭空地返還原告及其它共有人,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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