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鶴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鄭義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1 年
度訴字第310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岳葳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