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文靜
被
上訴人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17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
本件為
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