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財清
被
上訴人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17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確
認決議無效,屬
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
299,810 元之財產訴訟第二審裁判費用20,805元,已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非財產訴訟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500 元,如上訴人逾期不繳,即
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