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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清 被上訴人  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17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確 認決議無效,屬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 299,810 元之財產訴訟第二審裁判費用20,805元,已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非財產訴訟部分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500 元,如上訴人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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