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上 訴 人 神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德音
被
上訴人 全磊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 年9 月7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1,0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