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蘇怡湞
訴訟
代理人 唐月香
被
上訴人 黃菘瑋 住屏東縣○○鄉○○路○○○號
臺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行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1 月1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對
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1,206,09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