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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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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0號 上 訴 人 蘇怡湞 訴訟代理人 唐月香 被上訴人  黃菘瑋  住屏東縣○○鄉○○路○○○號       臺豪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行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1 月1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6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對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不服,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1,206,0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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