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7號
原 告 觀海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曾峰雄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
被 告 永順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綺妮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
九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