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7號
上 訴 人 弘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怡文
被
上訴人 黃金礅 住高雄市○○區○○街○○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3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3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人所提上訴部分
非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