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格瑞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英娟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 告 鼎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柯水花
被 告 鼎豐宇藥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雅青
共 同 李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