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伯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詠泰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2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