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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鄒新喜        婕成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晉緯 上 訴 人  高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被上訴人   蕭玉美 法定代理人  黃恳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9,950 元,   應繳裁判費26,003元(26,00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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