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鄒新喜
婕成計程車客運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晉緯
上 訴 人 高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成秀
被上訴人 蕭玉美
法定代理人 黃恳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一、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9,950 元,
應繳
裁判費26,003元(26,00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