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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弘日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介名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9日下午2 時 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請就證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提出之證物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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