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11,583 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17,6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