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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哲 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律師 被 上訴人 新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242 號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11,583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17,62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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