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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王儷勳 被 上訴人 蘇達村       喬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峰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達村、喬鎧興業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重訴 字第29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 益經核為新臺幣5,787,759 元(計算式:6,169,087 -381,328 =5,787,75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48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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