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王儷勳
被
上訴人 蘇達村
喬鎧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峰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達村、喬鎧興業有限公司間因101 年度重訴
字第299 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
益經核為新臺幣5,787,759 元(計算式:6,169,087 -381,328
=5,787,759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7,48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