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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中 被上訴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63 號給付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 205,8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8,568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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