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中
被
上訴人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363 號給付
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7,
205,89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8,568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