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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中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李春輝律師 被   告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記載,應 更正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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