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彥中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
律師/ 李春輝律師
被 告 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佳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記載,應
更正為「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