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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   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被   告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夏光裕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所為駁 回原告追加備位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列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純芝 、林莉萍、翁崇維,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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