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複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 告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善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被 告 財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屏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夏光裕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 日所為
駁
回原告追加備位之訴及
假執行聲請之裁定,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列被告黃青田、徐強發、張哲豪、張純芝
、林莉萍、翁崇維,應予刪除。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