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揚清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康友
被 告 黃青田
徐強發
張哲豪
張純芝
林莉萍
翁崇維
台灣優利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妙娟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複代理人 陳伯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75號損害
賠償事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
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裁定命在前開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惟查,除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外,
本
件其餘程序及實體事項均有先行審理之必要,已無停止訴訟
之必要,
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