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和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泳霖
被
上訴 人 鍾林秋香
鍾澤郡
鍾慧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財產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2 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則上訴人應於102 年3 月9 日前繳費
;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
卷
可按,是
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