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華禎
訴訟
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律師
上訴人與嘉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更㈠字第2
號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
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