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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盈餘分配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華禎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上訴人與嘉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重訴更㈠字第2 號給付盈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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