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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穩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生 代 理 人 黃惠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叁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3 張遺失,經本院於 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100年6月17日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3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3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 第60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6月17日刊登該裁 定於聯合報,迄今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聯合報1份 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17日屆滿後尚未 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穩成建設開發│高雄銀行左│000-000-0000│100,800元 │100年8月11日 │AT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吳│營分行 │58 │ │ │ │ │ │ │春生 │ │ │ │ │ │ │ ├──┼──────┼─────┼──────┼────────┼───────┼──────┼───┤ │002 │穩成建設開發│高雄銀行左│000-000-0000│100,800元 │100年7月11日 │AT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吳│營分行 │58 │ │ │ │ │ │ │春生 │ │ │ │ │ │ │ ├──┼──────┼─────┼──────┼────────┼───────┼──────┼───┤ │003 │穩成建設開發│高雄銀行左│000-000-0000│100,800元 │100年9月11日 │ATP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吳│營分行 │58 │ │ │ │ │ │ │春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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