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加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旻穎
代 理 人 何文豪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1 年2 月13日
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該公司執有三芳工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被竊,前經聲請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聲請宣告
上開股票無效。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
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
100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
新聞紙,業經調卷審
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 年1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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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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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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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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