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世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士逸
訴訟代理人 林昕澂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
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
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
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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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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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本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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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世倉國際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676,720元 │97年2月29日 │AF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博愛分行│00 │ │ │ │ │
│ │趙士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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