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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1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世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士逸 訴訟代理人 林昕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 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 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除據聲請 人到庭陳述明確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 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本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世倉國際股份│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00│676,720元 │97年2月29日 │AF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行博愛分行│00 │ │ │ │ │ │ │趙士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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