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榮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啟福
代 理 人 李明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
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
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下稱
系爭支票),
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遺失,經向
付款銀行即華南銀行新興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
公示催
告。本院於100 年9 月1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35 號
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 年9 月21日將
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0 年9 月14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4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9 月20日送達
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
年2 月4 日提起
本件聲請,自公告
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
亦無人申報權利
等情,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民眾日
報1 份為憑,本院復
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935 號公
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01 年1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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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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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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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榮璋工業(股)│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54,954元 │100年9月4日 │CD0000000 │ │
│ │公司 方恳福 │行新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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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榮璋工業(股)│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26,945元 │100年9月4日 │CD0000000 │ │
│ │公司 方恳福 │行新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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