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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2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傑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楊天娥 代 理 人 吳冠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3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65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64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銡麗機電工程│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71,442元 │100年8月10日 │DD0000000 │ │ │ │(股)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 │王冠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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