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偉文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偉文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3 月22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49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949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2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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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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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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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文螺絲有限│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0 │123,670元 │100年8月15日 │BA0000000 │ │
│ │公司 洪偉文 │行岡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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